行政听证的参与人包括行政听证申请人,听证员,调查人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证人,鉴定人等。行政听证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事先告知原则,案卷排它性原则。
行政听证的参与人有:
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2.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听证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2.职能分离原则
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对听证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事先告知原则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4.案卷排它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
行政听证主持人承担的义务有:
1.决定将有关听证的通知及时送达行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2.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3.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4.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6.审阅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