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要交诉讼费的,在进行起诉时,要交案件受理费,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那么,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依据是什么呢?不用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有哪些呢?诉讼费主要包括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现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败诉方负担,但是胜诉方愿意承担的除外。
2、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比例。
3、当事人协议分担。主要适用于调解解决的案件。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负担。原告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注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一)案件的受理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后,要向当事人收取合法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收取包括: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比如因为不是因为财产关系而是因为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要向诉讼方依法收取诉讼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比如因为财产引起的经济纠纷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的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理由于处理其他事项所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可按实际支出进行收取。收取数额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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