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营养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当地居民生活费标准的平均数的40%-60%的比例来进行计算的,其中营养费是指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身体需求,而需要以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营养费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营养费是指受害者通常的饮食摄入量,仍不能满足受损的身体的需要,因而需要使用以外的正常饮食营养,为身体补充营养和费用的一部分;
第一种情况发生在年老体弱的病人身上;
第二种情况发生在身体消化系统受损的情况下,如完全或部分切除肠胃。
第三种情况是其他原因导致他消化吸收功能受损。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营养成本应如何维持。
其实,根据我国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定:
营养成本是要根据受害人自己的残疾情况。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找法网提醒,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一方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会遭受期待利益的损失。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