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确定的标准是综合计算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如果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计算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确定的标准是,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原告在举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民事责任人的证据。
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
3.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法医鉴定、转诊手续、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4.证明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补救性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单据。
5.证明确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转院到外地就医期间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及所需费用等证据。
6.能够证明造成伤害事实和后果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反悔一般是不可以的。
在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是最基本的原则,法律一般情况下不得干预,当事人之间按照自己的意志签订协议等合同行为,只要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应当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无故解除或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
1.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
2.基于重大误解的,可撤销;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可撤销;
4.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可撤销;
5.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