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尤为常见,其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双方当事人都应认真学习其中的法律知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那么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所以,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移交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由接受移送的法院直接安排开庭。
1、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3、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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