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没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的诉讼,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的诉讼,可维护自身的权利。
第三人没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此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时他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若是他选择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找法网提醒您,管辖权异议需提交材料有:
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
4.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是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