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继承的财产女婿一般是没有份的,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的分配比例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按照平均比例分配遗产。
女儿继承的财产女婿没有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等法律的规定,女婿无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但在如下特殊情形下,则依法享有该权利:女儿死亡后,入赘女婿继续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
在这里有两种值得注意的情形是:第一种,女儿死亡后,非入赘女婿觊觎岳父母遗产,“有意”赡养岳父母后要求与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由于女婿并没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律义务,赡养岳父母后能否自然获得继承权,法律没有明确,严格而言,并无此权;第二种,不属于入赘,妻子也没有亡故,女婿都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此时女婿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来自于女儿。
继承财产的分配比例一般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遗产,但要照顾生活有困难的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找法网提醒,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女儿婚前财产女婿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只要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人的配偶不享有共有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