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已经失效,现如今使用民法典,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先后顺序。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一般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平均分配。如一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经济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等。
继承法已经失效,现如今使用民法典,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先后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
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找法网提醒您,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并能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均分公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