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5-21 09: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众所周知,票据背书转让是有一定方式的,也有其独特的特征的。那么,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有哪些呢?票据背书转让有哪些特征呢?票据背书有哪些种类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

  二、票据背书转让有哪些特征?

  1、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以出票行为为前提的,出票行为的效力会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当出票行为无效时,即便背书行为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也因其为出票行为的附属行为而归于无效,但反过来,背书行为无效,并不会影响到出票行为的效力,背书行为无效时,往往出票行为以及票据本身都依然有效。

  2、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受票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因而,该行为的行使以对票据持有权利为前提,是以在通常情况下,背书行为的行为人即为持票人—票据权利人本身。

  3、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单纯的交付或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在我国背书是转让票据的唯一合法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而支票可以不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而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因而在我国也是存在单纯交付而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形的。

  4、背书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进行。我国的票据法,以及台湾地区的票据法,和德国的票据法都规定,背书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而日内瓦公约和英美法都不要求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为之(日内瓦公约规定背书人仅签名而为空白背书时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为之),《美国统一商法典》还规定,若无法确定汇票上的签名人的身份(是承兑人、受票人还是其他人),则一律视为背书人。

  三、票据背书有哪些种类?

  1、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进行分类,背书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又称为实质背书。非转让背书是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又称为形式背书。这是对票据背书的基本分类。

  2、一般转让背书和特别转让背书

  对转让背书进一步分类,可以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别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一般意义上的、最普通的背书”,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基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而进行的背书,一般转让背书在背书的双方、背书的记载上均无特殊情形。

  一般转让背书依据背书时是否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又可以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完全背书又称为“记名背书”,它是指背书人依法在票据背面或其粘单上完整记载背书类型、被背书人名称,并签名盖章的背书形式。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略式背书”,它是指背书人在进行背书转让时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在被背书人记载处留有空白的背书。各国对于一般转让背书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目前对于汇票和本票采取严格的记名背书规则,禁止对记名票据进行空白背书。

  特别转让背书是指在一般转让背书之外的,有某些特殊情形的背书。特别转让背书实际上是指期后背书和回头背书。

  期后背书是指票据在被拒绝付款、被拒绝承兑,或者做成拒绝证书期限经过后所为的背书,因而也称“受阻背书”,因其背书时间的特殊性,其在效力上不同于一般转让背书。回头背书也称“还原背书”,它是指持票人以票据上原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而所为的背书。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可以是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回头背书除有转移票据权利的效果外,由于其被背书人的特殊性,对于被背书人的追索权和抗辩关系上有一定的限制,因而相对于一般转让背书有其特殊性。

  3、非转让背书

  对于非转让背书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可以分为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委任背书并不以转移票据上的权力为目的,背书人进行背书的目的在于委托被背书人代为收款,所以委任背书又被称为代理背书。设质背书的背书人也并非以直接转移该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旨在票据权利上设定质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包括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票据背书转让的特征以及票据背书的种类。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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