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离婚这种案件来说,夫妻离婚案件有的在离婚的时候,丈夫会采取失踪的手段来逃避离婚,那么丈夫失踪应该怎么样跟丈夫离婚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丈夫失踪如何跟他离婚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其实有两种办法。
第一可以直接起诉离婚公告送达传票,这类情形一般需要起诉两次时间可能会比较长。
第二种办法是可以先宣告失踪,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失踪后,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种情况需要的时间可能比第一种方法更长,且这种情况需要提起两个不同的诉求,相对而言更麻烦,所以律师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方式,作出对自己比较有利的选择。
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所以,宣告失踪是离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踪不是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决。但判决结果并不是一定要判决离婚,人民法院还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收监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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