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诉讼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债务诉讼的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如不超过一万元的案件按照每件五十元来进行收费,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案件标的额的0.5%交纳。债务诉讼的诉讼费由败诉方缴纳。
债务诉讼的收费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债务诉讼的诉讼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找法网提醒大家,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