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内容,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全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找法网提醒,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