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护人员资格的基本条件有,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人员要进行安全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任职,其他单位的要进行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每年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安全监护人员资格的基本条件有: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找法网提醒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如下: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
找法网提醒您,签定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如下:
1.控制目标。
2.责任目标。
(1)每月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至少一次,分析本单位安全角势,并能及时、认真、公开地对本单位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作出决策。
(2)每月组织安全大检查1—2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
3.罚则。控制目标主要有:
(1)因工作死亡零事故。
(2)工作重伤零事故。
(3)工作时不得发生重大事故。
(4)因工作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下。
(5)隐患整改率95%以上,重大隐患整改率100%。
(6)工作时不得急性中毒事故。
(7)杜绝火灾事故,煤气中毒事故和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