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如下人员到场:遗嘱人、公证员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办理公证的,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遗嘱继承公证,必须要其他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立遗嘱人必须带嘱文本、户口薄、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但不管在何处办理公证,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如事先已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向公证员证实确实是本人的签名盖章。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一)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二)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三)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四)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五)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合法的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二)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
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
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三)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便无效。
(四)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也是无效。而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五)公证遗嘱,对于以上四种遗嘱形式,经遗嘱人亲自申请,可以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公正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书立遗嘱的一种法定方式,该立公正遗嘱的行为是继承人生存的时候,对自己的财产在死后,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继承公正则是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的证明继承权及继承行为合法、真实的活动。
二者在发生时间,办理流程,提交的公证材料,及交纳的公正费用方面,均不相同,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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