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如果符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都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办理步骤是申请公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等,符合条件的予以公证。
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找法网提示您,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办理步骤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或临时居住的地方(医院、旅馆等)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有: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