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违反交通规则没有按照约定缴纳罚款的,也是适用于滞纳金的。那么,违停罚款滞纳金怎么算?以下就跟随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条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
此外,我国法律也做了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本金。
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未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
实际执行中,当事人一旦延迟交纳罚款,就可能出现加处的罚款数额大于原处罚款数额的情况。其中有相当多的人是因为不知道自己已经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因客观原因没能及时缴纳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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