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盈余公积是根据一年的利润所提取的,所以会计需要在每年年末做一次盈余公积的计提。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法定盈余公积计提分录怎么做?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依据是什么呢?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为:
1、计提时: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结转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举例:A企业只有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原产生于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为800万,假定企业按10%记提法定盈余公积,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首次应如何做调整分录。
会计分录为: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时: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时: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3、提取公益金 时:借:利润分配——提取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国家统一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它的提取顺序在弥补亏损之后,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不再提取。非公司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可超过净利润的10%。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根据以上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法定盈余公积计提的会计分录是:记在借方,属于利润分配。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