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后,由相关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期限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1、一般规则
(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其基本要求是:先查证,后处罚;有违法事实,但是事实不清尚有疑义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
2、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
简易程序是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情形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4、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行政调查。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算送达时间,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中,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给当事人的,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找法网小编已在上述内容中作出了详细解释。若您还有其他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