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护人是指当对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时,在有关部门确定监护人之前,为避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等担任监护人。那么,临时用电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虽说加了“临时”二字,但临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却不会被相应减少,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一)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二)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三)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四)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一)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二)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三)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四)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典》对此未规定。
(五)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临时用电监护人的职责的全部内容。在现实中,监护人的职责更多的是体现在对于相应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当中。如果大家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