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设立的时间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20 17: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实践中,其物权就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制定了其物权法。那么在物权法中,关于物权设立的时间的规定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物权设立的时间的规定

  依据物权法第14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办理登记有几个时间点,如申请的时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发给证书的时间等。

物权设立的时间的规定

  二、物权的设立的分类

  1、法律行为的设立。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设立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设立的时间的规定、物权的设立的分类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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