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内容还是有很多的,比如抵押权的成立、实现、期间等等,了解一些抵押权的知识,对我们日常生活都有好处。那么,物权法的抵押权内容有哪些呢?抵押物种类有哪些呢?抵押权成立的条件如何呢?抵押权人的权利是怎样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登记
(一)强制登记——应当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1)建筑物、在建建筑物上的抵押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的抵押权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浮动抵押
(二)自愿登记——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一般动产抵押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三)抵押合同中流质条款的效力:无效!
1.保全请求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提前清偿(第193条)
2.物上代位权(第174条)
(1)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代替原抵押物
(2)可提存——请求抵押人
(3)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提供新的担保(物保和人保)
3.孳息收取权(第197条)
(1)收取时间: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2)例外: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以租金为典型!
(3)收取孳息之后的处理: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变价优先受偿权(第195条)
(1)变价方式:拍卖、变价、折价
(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第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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