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重复抵押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20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重复抵押大概就是在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进行抵押行为。那么,物权法对重复抵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进行重复抵押后,抵押人次序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重复抵押?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

物权法对重复抵押的相关规定

  二、物权法对重复抵押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对本条之规定,应为两层涵义之理解:

  首先,本条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复抵押制度,即许可债务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别向多个债权人进行抵押。

  其次,本条对抵押物价值与被担保债权数额之关系作了限制,只允许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数额,财产已经抵押的,也只允许就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部分设立重复抵押。就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这两层涵义,前一涵义成为确立重复抵押制度之基础,使得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抵押物的担保价值,以使举债与融资更容易,成本更低。这对于实际经济生活之益处,自不必说。而其后一涵义对重复抵押所作之限制是值得商榷的。

  三、重复抵押中的抵押人次序

  1、在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人的次序,是决定各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可否实现之关键。所谓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与抛弃,指为后序抵押权人的利益,先序抵押权人让与或抛弃其次序的行为。整个次序让与与抛弃的制度设计也应以相对效力说为核心,以不影响抵押人、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为原则。在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中,受让人与让与人对外的抵押权效力不变,依然以原次序参与分配。待两人参与分配所得的总金额确定以后,在这一总金额内,受让人得以其担保债权额优先获得清偿。可见,抵押权次序之让与,纯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内部关系,由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生效。抵押权次序抛弃后,抛弃人与受抛弃人成为同一次序,即两者对于本来各自的抵押权可取得的分配金总额,按被担保债权额比例分配。其效力也不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

  2、当事人双方建立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的关系,使原有的两个抵押权紧密连为一体,任何一个抵押权遭受外部的侵害时,都会导致双方利益损失,所以双方都会从保护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外维护其抵押权,又因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与抛弃,均不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故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无需在物权登记簿上登记,仅由让与与抛弃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即可。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物权法对重复抵押的相关规定”的相关法律内容,我们应知道,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抵押是有风险的。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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