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抵押期限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20 13: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很多人设定抵押权后,不知道如何行使,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导致无法实现抵押权。那么,物权法关于抵押期限的规定怎样呢?抵押权行使期间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顺位如何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物权法关于抵押期限的规定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抵押期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物权法关于抵押期限的规定

  二、抵押权行使期间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

  第202条中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指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第一个诉讼时效期间,即法律所确定的三年、两年、一年等单纯的固定时间段,而不是经过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的行使超过主债权第一个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即抵押权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三、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顺位

  同一标的物之上多个抵押权的先后、优劣之分,属于物权效力层次问题,需要由法律预先制定规则,是为抵押权的顺位。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的规则,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协议不产生抵押的效力,则不动产抵押只适用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按照时间先后的自然法则,先生效(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优先于在后的受偿。换而言之,在后的抵押虽然有效,但其受偿需要等待在先的抵押权受偿完成之后才可实现,抵押物的变现价款如果有剩余,就剩余的部分受偿,如果没有剩余其抵押权自然地丧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物权法关于抵押期限的规定”的相关法律内容,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我们知道,抵押期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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