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7-10 17: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物权可以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相关问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由此引发的物权纠纷问题也是普遍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由法律予以规定。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二、物权保护的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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