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更新时间:2019-07-11 10: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物权纠纷问题有专门的物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即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这些都是法官依法做出判决的基础。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一、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二、物权法如何规定房产侵害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关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8、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各国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大概可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所有权;第二、用益物权;第三、担保物权;第四、占有。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综上所述,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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