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解除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相信大家身边或者自己就经历过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需要条件的,合同解除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那么,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呢?合同解除的条件怎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何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定义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执行的一种法律后果。
2、方式
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一)约定解除的两种情况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2、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论哪种解除,该合同自解除之时终止。合同的解除对将来发生效力,自解除之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原合同还未履行的,不再继续履行。这是不言自明的。
(一)协议解除
在协议解除时,由于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此时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没有约定的则由法院和仲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有溯及力。
(二)违约解除
在违约解除时有无溯及力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其一,尽量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利益,其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
按照这两个原则我们来具体分析:
1、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般来看,非继续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所以在考虑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时还要考虑这个因素。在守约方履行时,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将由接受履行方返还,并且要和履行时的价值一致,这对守约方来讲有利。而且在我国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和无因性理论,如果给付中有物权变动的话,此时的返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视为所有权没有变动。在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往往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对守约方来讲,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返还这些给付对守约方也是有利的。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导致返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来支付。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像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的话,会使受托人已经进行的代理行为失去全部法律依据,将变成无权代理。这样因代理行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牵涉的当事人都将遇到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不利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合同解除时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即合同是否是继续性合同,如果是那么合同解除后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反之,则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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