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有很多类型,比如是书面证据,也有可能是影视证据,也有实物证据,也有可能是电子数据等。那么民事诉讼证据分类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属性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63条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
不同诉讼阶段,证据的内涵不同。在起诉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因此,诉讼证据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义。
裁判证据是指最终能够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一般而言,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证据的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它是由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证据的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民事诉讼证据分类的相关内容。我国诉讼证据包括证人、视听资料等等方面。每种证据都有各自的特点,在我们参与民事诉讼关系时,若想保证自身的权益,就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若您对于这方面还有别的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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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的新证据可以向再审法院提交。
基本采用属地管辖的原则处理,如果规避我国的法律是无效的。
你好,围绕着你的诉讼请求举证,要根据你的诉讼请求确定
法院调解分期付款是否有利息一般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之间要约定利息的,需要注意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br/>法律依据:<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br/>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br/>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可以讨要。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实际劳动,就有权拿到应得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三天的工资当然可以要回来。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赔偿。<br /> 法律依据:<br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br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r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br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br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