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采信原则

更新时间:2021-08-25 10: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证据要讲求真实可靠、合法合规。民事诉讼是指以民法为内容来进行的诉讼活动。包括离婚诉讼、合同诉讼、继承诉讼等等,都是民事诉讼的种类。证据会影响着一个判决的结果。因此法律会有规定来对证据进行规范。那么民事诉讼证据采信原则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证据采信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

  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

  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二)惟一性的原则

  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三)疑案从无的原则

  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第二,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

  (四)其他规则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凡是违反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不能被法院采信。

  二、民事诉讼证据可信性的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和可信性判断其实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可采性审查过程中也包含了对证据的可信性判断。

  1、对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1)对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是否举出了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2)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智力和年龄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是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程度。联系愈密切,证明力愈大;反之则愈小。如果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则属于“证据不足”;如果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佐证而法院没有认定,则属于“事实不清”。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小于或等于所采信的证据能够推定的事实。故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审查判断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2)只有本人陈述而无相关证据佐证,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对该当事人的陈述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3)对合法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5)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6)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7)对同一事实,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不足以推翻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盖然性优势的原则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四)关于单一证据的部分采信问题

  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提供的某些单个证据的内容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情况,这就引出单一证据的部分采信问题。如数个证人证言中一部分相互一致、相互印证,其他部分相互矛盾;或某个书证有被篡改的痕迹等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往往据此攻其一点不计其余地予以反驳,导致法官对证据不易认定,通常不予采信。

  三、民事诉讼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63条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民事诉讼证据采信原则的相关内容。采信原则是指采取信用原则。他要求证据要有信用,这才会使司法工作的有效运行。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具备一定的主观性,会导致部分证据无效。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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