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25条的理解与适用

更新时间:2019-04-24 14: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每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定都离不开民诉法的指导。民诉法在保障保障诉讼人权益、维持诉讼公证、维护社会安稳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民诉法解释第25条的理解与适用,是怎样的?民诉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民诉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民诉法解释第25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解释第25条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民诉法解释颁布施行前,对于涉及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确定问题分歧较小。但在该解释颁布施行之后,由于对其中的第25条[1]的理解不同,各级法院对于相关案件的管辖确定,裁判迥异,严重影响了裁判标准的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王艳芳法官的总结,争议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

民诉法解释第25条的理解与适用

  1、民诉法解释第25条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否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涉网络销售的侵犯专利或商标权案件中,能否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2、网络购物收货地能够作为确定侵犯商标权或专利权案件管辖法院的连接点?王艳芳法官的观点很明确:在立法机关没有对《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基本原则进行调整之前,在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不宜另辟蹊径事实上鼓励或者支持当事人以原告住所地或者网络购物收货地名义确定管辖、行“挑选法院”之实。

  找法网小编赞同王艳芳法官的基本观点。但小编认为,应当认定民诉法解释第25条是一个越权、无效条款。放宽逻辑的严格程度,退而求其次的话,民诉法解释第25条也是一个应当不予适用的条款,或者说一个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是否予以适用裁决的条款。

  法律适用的规则:

  根据现行《立法法》(2000年实行,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等特定机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但是,根据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法法》颁布实施后,仍然就各个审判领域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这就很客观也很直观地体现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自身认可并积极实践的法律适用逻辑:当特别规定是旧规定,一般规定是新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尤其是在《立法法》属于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而1981决议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背景下,这种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的法律逻辑是显而易见的。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法法》实施后的大量司法解释,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逻辑在《立法法》第九十二条中也得到了肯定和印证:“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适用规则,被置放在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适用规则前面。换言之,通常情况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应当优先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只适用于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以及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当然适用于“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同一事项,在新的一般规定没有对旧的特别规定做出变更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特定的个案情形下,如果上述优先适用规则不宜或者不能得到直接确认,则应当按照《立法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4]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和逻辑:相同位阶的法律规则对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裁决。

  依照《立法法》确立的上述法律适用规则,让我们回到民诉法解释第25条,结论一目了然。相对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施行)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施行,2015年修正)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⑧]等管辖规定,都是特别规定,是旧规定。因此,在确定相关商标、专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涉及网络域名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这些旧的特别规定,而不是民诉法解释第25条。鉴于“一般规定”、“特别规定”是一种程度上的相对概念,且各地法院对于该条款的适用确实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民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适用问题,可以按照《立法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方式,交由最高院做出裁决。

  二、民诉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民法是一部私法,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公法,公法跟私法的最主要区别在于部门法当中是否涉及到国家权利,是否涉及到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民法主要是调整社会当中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它更加强调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和自愿,国家一般并没有插足,国家强制力没有体现在民法当中。

  当民法所规定的权利没的得到贯彻,当民法所规定的义务没的得到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就发了纠纷。当纠纷产生之后,国家的公律就要介入其中。人民法院要代表国家解决纠纷,同时如果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不到履行时,那么人民法院要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裁判的执行。

  因此民事诉讼当中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国家是介入到了纠纷的解决过程当中。

  三、民诉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为: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

  该规定对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标准为,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关于“利害关系”一词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障碍和学者们讨论的话题。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诉法解释第25条是对民诉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法解释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解释。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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