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上工作,失业是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的一种情况,大家都知道失业保险是一种针对失业劳动者的保险制度,通常符合条件的失业劳动者是能够按照一定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那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
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自2003年10月1日起,累计缴费时间满16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在原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增发失业保险金。增发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7-21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累计缴费时间满22-26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累计缴费时间满27年以上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领取金额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状态下享受失业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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