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则是创立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出发点;是统治阶级的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的概括。法律只有以正确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立法原则作指导来制定,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那么,立法原则的发展与种类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立法原则的发展与种类
立法总是时代的反映,作为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则,总要随着时嬗进而嬗进。每一大的历史时代,甚至每一历史时期的不同阶级,都会有相应的立法原则。如西欧中世纪产生了神学世界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由这个思想的一些原理、观点构成的立法基本原则。中世纪结束后,西方立法则以新的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这个世界观的一些原理、观点也相应成为立法基本原则。整个立法和各种立法都有自己的原则。
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性质和内容的结合上区分为多种。其中,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尤为重要。
在坚持中国立法总的基一原则的前提下,中国各方面立法应注意坚持各自的具体原则。就国家或中央立法而论,应注意坚持:其一,最高立法原则。应注意国家立法在整个立法中居于最高地位,抓住与这一特点相适宜的重大事项立法,并使国家立法成为其他立法的根据。其二、统揽大局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站在中国整个立法的大局上规划和从事立法。其三、模范立法原则。国家立法无论在哪方面,都应为其他立法确立榜样。就地方立法而言,应注意坚持本地特色与国家大局相结合原则;自主立法与执行立法、补充立法与先行立法相结合原则。此外,不同主体的立法,应注意坚持与本主体的性质、地位和职权范围相适应的立法原则,不同法的形式和不同部门法的立法应注意坚持与自身特点相适宜的立法原则。
二、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
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作为立法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有制定、解释、修改、废止普通法律的权力,而且还有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
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中国立法的总的原则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立法原则的发展与种类,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