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此前国务院制定的相关税收行政法规都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才可以制定,但是此后立法法的修改却改变了相应的一些局面。那么大家知道立法法修改后现行税率法规是否依然有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首先,应当注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授权的情况。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制定的宪法在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条款中没有直接规定授权事项,但是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之一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似乎可以理解为间接的授权规定。此后,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陆续制定了一些税收行政法规。
1984年9月18日,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此后,国务院据此陆续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等税收条例(草案)。
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此后至今,国务院据此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暂行条例,如房产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
其次,应当注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授权与立法法的关系。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以后,上述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没有废止,国务院据此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依然有效。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废止了上述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上述六届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没有废止,国务院据此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依然有效。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以后,上述六届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依然没有废止,国务院据此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自然继续有效。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注意:1985年2月8日,根据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国务院发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但是,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上述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以后,似乎未见国务院对于根据该授权决定发布的上述暂行条例作出相应的处理。
此外,关税的行政法规与上述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决定无关,原因是关税不属于工商税收范畴,新中国的关税制度历来自成体系,根据海关法制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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