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我国关于司法活动的改革创新不难发现,都是逐步由地方实施推行,在经历成熟之后再推广至全国,此前立法法中关于地方立法权限却是较为模糊的。那么大家知道立法法修订应如何明确界定地方立法权限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明确中央立法的授权范围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中央立法授权地方立法改革创新的法律界限有待明确。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条例,但该授权的范围不够明确。为了完善推进和规范改革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对该授权决议进行研究,确定其范围,必要时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对该范围进行明确。此外,全国人大曾经就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作出一系列的授权决议,这些授权决定同样不够明确,同样需要授权机关对于哪些领域立法属于中央立法保留的事项,哪些属于地方自主立法范围等问题进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
2、明确地方立法进行改革创新的法律界限
解决界限不清的问题,需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改革创新的实际需要进行研究,必要时可以由全国人大对立法法有关地方立法的权限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解释,将地方立法进行改革创新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消除地方立法机关的顾虑,为通过地方立法进行改革创新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明确是否抵触上位法的判断标准
立法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针对“地方性事务”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如何判断不抵触原则却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在立法实践中,有的地方立法过于追求地方特色,追求创新性,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而有的地方由于过分担心抵触上位法,立法机关畏首畏尾,简单重复抄袭上位法的规定,导致立法资源浪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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