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那么,中止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中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x委员会,住所地xxxx。
代表人xx,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请求事项:
中止执行、拍卖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
事实和理由:
xxxx银行xx分行与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xxxx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系四季花都全体业主共有财产,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xxxx市xx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与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架空层权属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该执行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执行拍卖该财产,剥夺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申请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特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拍卖宜昌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待权属纠纷判决后再恢复执行,贵院审查批准!
此致
xx市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案件中止后,除非作为法人的被执行破产,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之一的条件,不管中止过多少年,没有规定可以终结执行。
具体内涵
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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