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涉及到的除了不动产以外,还会涉及到一些股票、股权等动产,那么大家知道起诉离婚的财产分割如何评估和分配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姚××与陆甲系夫妻,自1992年结婚以来共同创业,名下共同财产包括勋辉电器有限公司以及大量房产。2006年4月11日,陆甲因感情恶化,向宁某市北仑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姚××离婚,被驳回。2009年4月28日,陆甲又向宁某市北仑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姚××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查,一审法院对勋辉电器公某的资产评估截止期为2009年5月31日,对2009年6月起至终审判决时止的企业利润未计算在内。
案例分析:
诉讼离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点为离婚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财产评估到离婚判决生效前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对应所产生的利润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对于不可归责于配偶方的损失无需共同承担。在诉讼离婚之中,判决生效前婚姻关系仍然未发生改变,故期间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只有当准许双方离婚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才得以解除,因此,评估基准日后至判决生效之日,仍属于陆甲与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勋辉电器公某在该期间所产生的利润,应属双方共有,鉴于该期间的利润无法确定,故可由姚××另行主张。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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