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对大家对离婚协议都不陌生,离婚协议是夫妻协议离婚的时候需要签订的协议,有时候可能还有要补充的内容,这时候就需要签订补充协议。那么,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补充协议有效吗?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离婚后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经过双方同意的,与原来的离婚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视为是对原来协议的补充或者修改。不一致的地方,以后面的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案情简介:
2010年年中,张某与宣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0年10月29日,宣某与张某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宣某应于该协议签字之日起立即对双方所涉离婚案件及离婚协议纠纷的有关案件申请撤诉,并于2010年11 月20 日前与张某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张某应支付给宣某600万元,该《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宣某按约定对双方涉诉的离婚案申请撤诉,并于2010年11月10日与张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除增加儿子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外,财产处理与双方2010年3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致,但张某未按《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宣某支付600万。因此,宣某再次将张某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一)补充协议的内容及意思
张某宣称,因案涉《补充协议》中关于张某向宣某支付600万元的约定未在双方离婚登记的协议中体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其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在本案中,需要全面的看待这个条款,综合分析本案情况。从案涉《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分析,该协议应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就财产分割和离婚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张某未举证证明《补充协议书》关于支付600万元的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判决判令张某依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宣某支付600万元,并无不当。从这点上看是有效的。
(二)婚姻登记机关备案问题
虽然该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并备案,但其内容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矛盾,两者互相补充和确认,应共同作为双方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补充协议书》第二条还约定,双方于2010年3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所使用的协议,可见双方同意在婚姻登记机关只备案《离婚协议书》,但实际上同时认可两份协议的内容和效力,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规定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才能作为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故张某主张仅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补充协议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补充协议有效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补充协议一般是有效的,不能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矛盾,两者互相补充和确认。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