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的合同具备不同的法律效力;在建筑过程中,甲乙双方需要签订相关的建筑合同来约束对方的行为。那么,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何区别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何区别
1、合同的主体不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2、合同标的物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
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3、合同订立方式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4、合同解除条件不同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5、违约救济方式不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6、定义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1、总价合同是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建设单位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适应于: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较小的工程。要求建设单位准备:详细全面的施工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商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是承包商在投标时,按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可使风险得到合理分摊,鼓励施工方降低成本。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双方对实际工程量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业主要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承担全部风险,承包方无风险,报酬较低。
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区别包括:合同的主体不同;合同标的物不同;合同订立方式不同;合同解除条件不同;违约救济方式不同;定义不同。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何区别,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