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来往也日益密切,这其中就包括,借钱,不过,不管朋友之间有多信任,借钱的时候,还是需要签一份借条,那么在写借条模板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借条、欠条超过时效怎么办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详情吧。
一、写借条模板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1、借款人以及还款人的姓名最好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不要用外号!
2、语言文字描述要注意,避免发生歧义。
3、打借条时对方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李某向朋友张玉祥借款10000元,而他的朋友却在署名的时候给他玩了个花招,故意把“张玉祥“三个字写成“张王样”,等到还款时,却以署名不是自己的名字为由不愿归还,导致纠纷!
4、分清楚收条、凭条和借条的区别。
5、借款的金额要一次写清,不能在正文后附加金额
举例:如下图所示,今借现金29万,再加1万,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借据!
财物不分
6、案例:王某给赵某代销食用油,在出具借据时,王某写道:“今欠赵某食用油毛重10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二、借条、欠条超过时效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
3、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根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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