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股权转让是很常见的行为,但是因为连带责任的影响很多时候要注意一些问题。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到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注册资本需要实缴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可以确定的是: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时,债权人可向股东、股权受让人提起诉讼,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应当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部分承担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应当指公司章程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出资时而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行为。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规定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指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出资时而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行为。而在认缴制下,公司法及其解释并并未对认缴资本未全部缴纳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出资时间点未到达前),我们理解:股东应当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目前实践中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时间约定主要有以下俩种:
1、公司章程中约定了总的认缴出资期限并且约定了分期出资期限的时间点。例如:某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10年内认缴完毕,分四期等额认缴,第一期2016年1月1日,第二期2019年1月1日,第三期2021年1月1日,第四期2026年1月1日。
2、公司章程中只约定后认缴出资期限而没有约定具体的分期缴付时间点,例如某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自公司成立(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20年认缴出资完毕。对于第一种情形中,某一期或多期注册资本到期(有明确时间点)而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转让股权后,股东和受让股东对某一期或多期到期注册资本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中,如股权转让发生在全部注册资本截止缴足时间点前发生,我们理解:股东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关键点确认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缴付时间安排。
《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不需要。
2014年《公司法》已经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了解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注册公司认缴期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到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受让方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已同意承接转让方对公司所负的缴足未缴部分的义务,公司也可以向受让方要求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