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如果保险合同中含有以下条款则是无效的,一个是免除保险人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另一个则是排除受益人合法权利的。那么大家知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19日,宗某驾驶车辆与宁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宁受伤,交警认定宗某驾车驶离现场负全责。宗某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后宁某向定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因案情的需要,宗某垫付6000元鉴定费用对投保单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投保单上的签字非宗某书写。2018年3月27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宁某相应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保定中院予以维持。
但由于定州法院的疏忽,判决书中没有对宗某垫付的鉴定费用进行处置。后其虽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予理赔。
案例分析:
鉴定费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另,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约定鉴定费不赔,其结果是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当然也就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故保险合同中约定不赔鉴定费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宗某已垫付的鉴定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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