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执行,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执行有一定的时间程序,需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资产,法院一般受理后要先从立案庭移送到执行局,执行局要分案,分到承办法官后,要先初查(查银行、土地、房产),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等等,这些内容都是需要时间的。
申请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须执行,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强制执行还能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以上的法条可以得知,即使在执行过程中了,双方之间还想进行调解的,还是能进行调解的,然后调解达成的,作成调解协议书,然后还需要执行人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计入笔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