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后,有很多种解决方式供我们选择,其中就包括劳动调解,很多人在走法律途径前都会先进行调解,毕竟调解能够快速解决纠纷,问题是劳动调解可以找哪些组织调解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具体有哪些?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可以写调解协议书。那么,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具体有哪些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以及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调解协议书从性质上说属于合同性质,因此,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面,这是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综合上面的介绍,调解协议书从性质上说属于合同性质,因此,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劳动调解组织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协商。劳动者可以自行与公司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公司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尽快解决纠纷。
(2)调解。如果劳动者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司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主要有: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可以担任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的人以及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2款[1]做了明确规定;
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③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组织。主要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设立的调解组织和依托地方工会设立的调解组织。以北京市为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北京市总工会牵头在北京市各区、县均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委托或接受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调解可以不经调解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但在北京各区均设有劳动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另外在用工比较密集的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还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4)诉讼。诉讼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终程序(法院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除外),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甚至在一些较大城市,比如北京有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专庭审判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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