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提出鉴定意见的自然人。那么司法鉴定人有些什么权利?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了解鉴定材料权;
2、询问当事人、证人权利;
3、勘验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权;
4、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5、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6、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7、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8、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9、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权;
10、获得合法报酬;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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