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侦查人员进行的一种侦查行为,而且讯问的主体一定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同时每次讯问时人员都不得少于两名。那么大家知道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十点注意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使用《讯问笔录》抬头纸,须同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笔录中记载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2、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
3、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4、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不得异地传唤或拘传。公安机关也可以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5、对于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6、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7、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如出现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8、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9、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10、讯问结束后,由被讯问人核对、修正笔录内容,并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意见。被讯问人、讯问人及其他讯问参加人分别签名或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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