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如果去领取了结婚证书的话,就变为法律意义上认可的夫妻关系,但是有的时候我们会因为一些事情的处理,而需要去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那么这个证明书去哪里开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夫妻关系证明书去哪里开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新《婚姻登记办法》规定,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办理了结(离)婚登记又丢失了结(离)婚证书,无档案可查的,一般不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但当事人婚姻关系属实,因出国、赴港澳旅游、团聚、定居、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上述证书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受理。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因选择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如上文第二种情况。
1、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相似,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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