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中私自堕胎、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和生下私生子或者与她人有私生子都是侵犯生育权的情形。侵害配偶生育权不可以要求赔偿,但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作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夫妻关系中侵犯生育权的情形如下:
1.私自堕胎
找法网提醒您,虽然妻子享有生育权,生与不生都是自由,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还是应该尊重丈夫的意见的。如果两个人协商,一致觉得目前的状态不适合留下孩子,那么这个时候去做人工流产,是不侵犯任何人的生育权的。如果妻子自己发现怀孕,不经过丈夫的同意私自去堕胎,那么就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强制堕胎也是一样的,妻子想要留下孩子,但是丈夫利用各种手段逼迫妻子流产,这种行为也是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
2.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
私自生下两个人的孩子,同样涉嫌侵犯了对方的生育权。如果丈夫不同意生下孩子,但是妻子一个人偷偷的生下了孩子,那么也视为对丈夫生育权的一种侵犯。
3.生下私生子或者与她人有私生子
不管是妻子背着丈夫,生下了第三者的私生子,还是丈夫背着妻子,和别人生下了私生子,都是对对方生育权利的侵犯。
侵害配偶生育权不可以要求赔偿,可以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
2.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仅后果的产生;
3.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
生育权不属于女性绝对权。生育权不是相对权也不是绝对权,是人格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