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很多时候我们行使权利都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并不是任何时候我们行使权利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我们必须搞明白哪些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哪些又是没有的,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是否具有诉讼时效?
【案情】
2009年3月,陈某与徐某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陈某出资320万元收购徐某所经营的湖田砖瓦厂内的所有财产及合同权益。协议签订之后,陈某依照约定支付了徐某320万元,徐某也交付了砖瓦厂内的所有财产及全同权益。后陈某在生产经营中发现,该砖瓦厂至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也未进行工商登记,排污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污染严重。遂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徐某返还320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徐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分歧】
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效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因缺乏法定成立要件,其本质上存在违法性,从维护合法秩序的需要出发,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无效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经过一定的时间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有效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更何况请求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也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故不存在履行期限的问题,相应地此类纠纷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无效与相应的财产返还虽然有关联,但属于不同的两种请求权,可以分开处理。
第二意见认为,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主张权利,任何权利,尤其是需要对他人主张才能实现的权利,都应该有一定的行使期限。确认合同无效若不受诉讼时效或时间的限制,在实践中会出现“履行”二十年后才被确认无效的合同,债权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已经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绝对期间,支持其诉讼请求,则与诉讼时效的基本制度想违背。如果允许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限期地行使诉讼权利,则诉讼时效形同虚设,毫无意义。同时,确认合同无效与其相关的财产返还关系是密切相连,不能截然分开的,如果只确认合同无效而对财产不作处理,这样的诉讼对当事人也毫无意义。因此,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两年不向对方主张权利,则可视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诉讼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其只是针对请求权而言,因此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首先应从无效合同涉及的请求权来考虑。无效合同的请求权,实际上包含了确认无效合同请求权及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及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确认无效合同的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在理论上不存在诉讼时效,因此,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合同无效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如果当事人进一步主张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则应将其视为一种债务关系,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在理论上属于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的请求权,因此,作为不当得利之债,其存在诉讼时效不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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