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属于可撤销无效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欺诈属于可撤销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6.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