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又指性侵犯或者强制性交等,一般就是指在违背被害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这在我国《刑法》中称之为强奸罪。那么大家知道强奸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几点看法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强奸罪中遭遇被害人反抗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是成立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甲欲对乙实施侵害行为,在实施侵害途中乙多次反抗并将甲身上多处抓伤,最终甲放弃侵害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笔者查找了大量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绝大部分都是认定为犯罪未遂,仅有极少部分认定犯罪中止。依笔者之见,对于此类遭遇被害人反抗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强奸案件不宜一刀切,应区分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强奸罪本就是暴力型犯罪其犯罪实施途中必然会遭遇被害人反抗,此时应对被害人的反抗进行区分,若被害人的反抗造成了行为人严重受伤,如造成生殖器官功能性损伤、造成身体严重受伤(评判标准应以其受伤程度是否足以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此时应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行为不具有自动性。若被害人的反抗仅造成行为人轻微伤,而后行为人基于此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此时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可能是因遭遇反抗而心生悔意,因遭遇反抗而害怕犯罪无法实现(仅是担忧犯罪可能无法实现,并不确信犯罪必然无法实现)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仍符合弗兰克公式中的能达目的而不欲,应肯定其中止行为的自动性。此时行为人完全有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完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其内心的恐惧也不足于达到压制其思想的程度,因此应肯定其中止的自动性认定为犯罪中止(但若此时行为人内心的恐惧达到足以压制其思想的程度则另当别论,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认定犯罪已根本无法实现则是未遂)。
(二)受害人谎称艾滋病或其他严重性病,行为人担心被感染而放弃犯罪的应如何认定。
甲欲对乙实施侵害行为,乙谎称自己患有艾滋病,甲信以为真遂放弃实施侵害行为。关于本案的认定,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裁判文书,按照司法实践的做法几乎都将此类情形认定为犯罪中止,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在乙向甲谎称其患有艾滋病时甲其实是基于害怕感染艾滋病的恐惧心理而放弃实施侵害,应否定其此时放弃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因为此时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此种情形足以达到压制行为人思想的程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有部分学者认为研究表明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与艾滋病人发生性关系的感染概率为五百分之一,行为人完全可以冒着被感染的风险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笔者认为此种完全脱离生活实际的想法是不可取的。首先对于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艾滋病人发生性关系被感染的概率是多少尚无定论,再者鉴于如艾滋病此类的严重性病以社会一般观念出发相信没有人愿意以身试险,故笔者认为对于受害人谎称艾滋病或其他严重性病时,此时行为人基于足以压制其思想的恐惧心理而放弃犯罪的应否定其放弃犯罪行为的自动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关于告知行为人已报警,行为人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处理
甲与乙为朋友关系,某日甲借口向乙借东西后进入乙住处,并对乙实施侵害,后乙剧烈反抗挣脱后躲入厕所(此时乙身上携带手机),后乙被甲发现,甲欲再次实施侵害但乙告知甲其已报警,甲心生恐惧遂放弃侵害逃离乙的住所。关于本案,笔者搜集大量判决书并未发现相似的情形,但以刑法理论分析此时甲应成立强奸罪未遂而非中止,理由是甲在得知乙已报警后出于害怕案发被警方抓获而放弃犯罪,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应认为此时甲内心的恐惧已压制其思想以致其无法继续实施犯罪,故认定为未遂。若此时甲是在放弃实施侵害后乙再告知其已报警则仍应认定为中止,需注意此时乙是否真正报警并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因为客观障碍若不存在但若行为人误以为客观障碍的存在从而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此时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行为并非出于其内心自愿而放弃犯罪,其此时的行为不具有自动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强奸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几点看法”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小编提醒大家,如果强奸的犯罪发生过程中由于非犯罪分子的意愿停止犯罪的,那么就是犯罪未遂。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