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另一种是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那么究竟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如何转让?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另一种是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份额转让无效,受让人不能成为合伙人。但转让协议产生内部效力,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追偿。
2、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对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即使未尽通知义务也不影响其合伙份额转让的效力。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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